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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之变:解读《民法典》离婚冷静期
2022年7月28日

编者按:

  “读书和身边的世事如此密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这么多的人群被卷进一桩离婚事件的大讨论里面,这大概也只有上世纪80年代,才能形成如此壮观的场面。”作家毕星星在《书里书外:遇罗锦童话在小城》中回顾四十年前,在山西老家的小城里,遇罗锦离婚案带来的影响。

  同样,四十年前,河北大学的学生也上演了一幕 “遇罗锦案”,不同的是,一个是舞台版、一个是现实版。

  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思想观念的转变,自原始社会以来,首先体现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上。此次封面专题报道,我们在众多投稿中,特别选编了宋振江律师的这篇文章,以期对读者深入理解《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制度有所启发。

  就在《民主与法制》刊登遇罗锦离婚案的前一个月,无独有偶,河北大学1981年元旦晚会上演了一幕话剧《请你记住》,我有幸扮演男主角。剧本矛盾冲突所蕴涵的人生哲理和承载的社会矛盾,给我留下深刻的记忆。剧情是:一个男生上大学后和女友(前工友)分手,女友曾替他照顾生病的母亲,放假回家,被车间主任以及自己的母亲和妹妹指责为当代“陈世美”。他高声自辩:“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何况我们仅仅是恋爱。爱情不是慈善事业......”。当我大声说出这几句台词时,观众掌声雷动,经久不息。引起了同学们的强烈共鸣。学校为此特开辟宣传栏讨论区,鼓励学生各抒己见。当时的支持者占主流。由于1977、1978级学生年龄相差悬殊,支持者多为年龄较小者和男生。当时的大学生是“鲤鱼跳龙门”的时代骄子,由于地位发生了变化,和在农村、工厂的前女友分手的不胜枚举。该剧发表在《河北戏剧》1981年第四期,该剧的作者一一河北大学中文系78级石玉新同学也是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见证和体验者。

  遇罗锦要离婚案几乎同时发生在1981年春。恋爱因为地位变化而分手的,尚被社会谴责,何况刚刚成为社会名人,又背负着“婚外情”知青、忘恩负义、过河拆桥名声的遇罗锦要和别人离婚。当时《民主与法制》杂志发表相关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自然也是大学校园的热议话题。1950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但是一直以来离婚却被视为是“资本主义腐化”的表现。现实中人们离婚成了道德禁忌。因此,结婚自由,离婚“不自由”的现实使“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大打折扣。1980年出台的新《婚姻法》,正值“三中全会”以后,思想观念解放之际。当时人们将其称之为思想解放运动,甚至将欧洲的文艺复兴与之相提并论。这场思想解放的社会大变革中,人性的回归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所以,一个舞台版,一个现实版,同一个题材,发生在同一个季节,绝不是偶然的。

  思想解放的实质是人的解放。两性关系又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婚姻虽说是“个人问题”,但却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不同的方式受着各种社会因素制约。就像卢梭曾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婚姻法》是国家法律调整两性关系的具体体现,但人们具体感知的却是社会舆论的评价。社会怎么看待自己,是人们首先面临的精神压力。两性关系的感情变化触动着社会的敏感神经。法律要找到社会干预与个人情感的最大公约数,作为个人同样也要评估自己抉择与社会接受能力的平衡点。让婚姻关系回归到个人问题,让个人拥有选择伴侣的自由权利,减少社会的关注和压力。这是人性的回归,个性的解放,自我意识的觉醒。

  我从当年的哲学专业大学生,到检察官,再到成为一名律师,四十年回首,就更加深刻理解了为什么当年大学生对遇罗锦离婚案这么敏感?为什么一个舞台版的遇罗锦事件就能引起强烈共鸣?“春江水暖鸭先知”。在国家思想解放之际,文艺复兴的各类进步思潮汹涌澎湃在大学校园,大学生思想异常活跃。作为恢复高考,社会变革的受益者,他们的社会地位之陡然变化,使其在人生中第一次遇到自己的个人问题受到社会干预和家庭制约。所以,他们以文艺的形式,推出舞台版“遇罗锦”问题,并且以人性之本然,参照启蒙思想家的历史答案,对社会发出自己的心声。他们的话剧台词,是对社会问题的呐喊,也是对现实俗见的拷问。与贵刊的“遇罗锦案讨论”可谓异曲同工,遥相呼应。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以法相矩。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不论其产生还是执行过程,都要接受社会评价,而这一评价的基础是社会文化背景。过去人们理解“婚姻自由”的原则之所以片面理解为“结婚自由”,就是受封建道德文化的影响。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无论当事人,还是法官都是很谨慎的。反映了当时一些旧的封建残余观念仍然萦绕着人们的思想。随着思想的解放,我们表演的话剧也好,遇罗锦离婚事件也好,虽然当时有反对的声音,但是总体来讲,支持和同情的声音占主流。之后《婚姻法》的历次修订,直到今天《民法典》的诞生,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反映和折射。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自原始社会以来就是首先体现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上。

  现在《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就是增加了离婚的“冷静期”。使“婚姻自由”原则在操作上更加的完善、更加的人性化。婚姻是感性的,需要“冷静期”,一旦过了“冷静期”,双方确实下定决心了,那又何必勉强。这是在弱化公权力对“婚姻自由”权利的干预。法律要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风向标,来精致地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民法典》“冷静期”的设置就是法律精致化的标志之一。人们的婚姻是感情的产物,感情往往是不确定的、易变的,“冷静期”的设置就体现了对感性的理解和对理性的尊重,也反映了立法技术的成熟和司法经验的丰富。

  当年的《民主与法制》杂志紧紧抓住社会的热点,利用“遇罗锦”离婚案,在意识形态领域引发思考,有力地助推了人性的思想解放,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这就是时代的“弄潮儿”。现在《民主与法制》对《婚姻法》的历程进行回顾很有意义。改革开放四十年,再看“遇罗锦案”,将《婚姻法》和《民法典》产生的社会大背景进行比较,展示的是社会的文明进步,以及人们思想观念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也反映了杂志社编辑们的思想敏锐度。

  于我个人而言,则是一次钩沉和人生的感悟。四十年过去,弹指一挥间!正是:德光潋滟律方好,爱色空蒙法亦奇。欲把昔令比今典,淡妆浓抹总相宜!

(作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