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ཁྲིམས་ལུགས་ཁྱབ་གདལ་ | 民间借贷早知道第四弹:高利陷阱,因小失大
2024年4月3日

  04高利陷阱,因小失大

案情简要

  2022年5月7日,李某从旦某处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于2023年5月7日还款,利息每月600元,12个月利息共计7200元,李某向旦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支付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旦某多次催要李某仍未归还,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借款利息7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分析

  借款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旦某已全面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则被告李某应全面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李某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仍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

  关于借期内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原、被告于2022年5月7日签订《贷条》,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则被告李某应支付的借期内利息应不超过4440元(利息计算方式为:30,000元×3.7%×4=4440元),原、被告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为每月600元,则借期内利息为7200元,已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期内利息共72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对超过4440元部分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旦某给付欠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李某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的同时,向原告旦某给付借期内利息4440元。

  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旦某负担34.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330.5元。

案件警示

  法律禁止高利贷,对高利息不予保护。日常生活中,部分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个人因无法从银行等正规融资渠道中获得资金,只能转向民间高利贷,但一方想拿到高额利息,另一方却想卷走本金,最后高额利息一场空,本金也难以追回,得不偿失。

  在此提醒公众借贷时树立风险意识,应根据对方偿还能力谨慎借贷及商定合理利率,做到理性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