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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明律师被选聘为丛台区人民调解员
2011年10月31日

     2011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赋予了人民调解员有调解各类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合理合法解决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等权利。

     张慧明律师此次获聘丛台区“人民调解员”,充分体现广大群众对我所律师优良道德修养和良好业务水平的肯定,也是张慧明律师本人和我所长期以来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投身和谐社会建设的最好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