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科技飞速发展,而随着科技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与日俱增,衍生出许多新型犯罪案件,电信网络诈骗就是其中之一。其手段复杂多样,更是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在该类案件中,受害人通常最关心的是损失如何得到挽回,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受害人有哪些挽回损失的途径。以下观点来源于已办案件,如有其他观点欢迎来稿。
1 受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诈骗案件中,受害人通常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应通过刑事追缴或退赔程序来解决损失。
诈骗的本质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不是对人身权利的侵犯或财物的毁坏。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受害人在诈骗案件中遭受的损失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具体来说:
0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受害人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如故意伤害、强奸等);
(2)财物被毁坏(如故意毁坏财物) 。
02根本原因
具体原因是基于诈骗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在诈骗案件中,受害人的财产是被非法占有,而非被毁坏。因此,法院通常会在刑事诉讼中直接追缴赃款或责令退赔,而不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来处理。
2 受害人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尽管法院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有责任主动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但在经过追缴或退赔后,若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受害人可以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寻求进一步赔偿。
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3 能否对“卡主”民事起诉
在诈骗案件中,提供银行卡的一方通常被称为“卡农”或“跑分”人员,其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构成以下性质:
01刑事层面
其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其他关联犯罪。公安机关在侦办诈骗案件时,会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02民事层面
其行为是否构成对侵权,是能否对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关键。核心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即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提供的银行卡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如下:
(1) 如果其存在过错:例如,其明知对方是诈骗团伙,或对异常的高额报酬、频繁的转账要求等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则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与诈骗分子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果其无过错:例如,其系被欺骗、盗用身份信息开卡等,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无法向其主张民事赔偿。
综上,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受害人能否向提供银行卡的第三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核心在于判断该第三方是否存在独立的民事过错,从而构成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
4 针对“卡主”民事起诉的证据
在满足特定条件(即提供银行卡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对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此受害人需进行固定证据,这是诉讼成败的关键。具体如下:
刑事案卷材料:
报警回执、立案通知书、起诉意见书、判决书等,这些文件能证明诈骗事实及提供银行卡者的涉案情况。
资金流向证据:
受害人向诈骗账户转账的银行流水、截图等,证明损失与提供银行卡者的账户直接相关。
沟通记录:
与诈骗分子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诈骗行为。
过错证据:
证明提供银行卡者存在过错的证据,如其与诈骗分子的联系记录、异常的交易记录、其本人对提供银行卡行为的自认等。
(如获取不了则需要刑事部分判决书、裁定书对相应事实的认定)

作者简介:王宏伟,浩博所援藏后方基地成员,宋振江政府法务团队成员。十年生产型企业工作经验,参与政府法务、刑辩、民商、行政等案件法律工作。
供稿:王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