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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后,集体土地性质如何认定
2025年8月6日

  在土地纠纷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误解:当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或者村委会改为社区居委会(“村改居”),其原属的集体土地就自动变成了国有土地。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征收程序才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唯一合法途径。

  一、误解源头:特定历史条款及其限制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第二条第五款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自动转为国家所有。”

  该条款源自1995年原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特定背景和适用范围是: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导致整个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后,对其剩余的、未经征用的零星土地的权属处理。它绝非普遍适用于因规划调整或户籍变更(如“村改居”)而进行的土地所有权转换。

  二、政策纠偏:明令禁止“土地自动转性”

  01 2004年国务院发布重磅禁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条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这直接叫停了利用“村改居”等名义规避征收程序、直接“转性”土地的行为。

  02 2005年法律解释定调

  2005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中晰界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核心在于强调了“依法征收”是前提条件。

  03 2021年条例修订

  在2021年第三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删除了原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 这意味着,过去可能被误读为支持“集体土地自动转国有”的法律条文依据已不复存在。

  三、现行铁律:征收是唯一的合法通道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结

  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解释可知,未经土地征收程序,仅仅因为规划调整或身份转变(“农转非”、“村改居”),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不会自动、当然地变更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唯一合法途径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


编撰:李子璇

摄影:赵雪芹

审核:李智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