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期,本所合伙人刘亚洲律师凭借优秀的专业能力,成功攻克一起刑民交叉疑难案件。他通过刑事辩护与民事救济双轨并行的代理策略,促使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当事人争取了实质性无罪的理想结果。下文将分享其办案技巧与过程。
01第一回合
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应不予起诉。内容如下:
关于胡某某不应被指控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律意见
三亚市城郊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故意毁坏财物罪案被告人胡某某的委托,指派刘亚洲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现对案情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胡某某没有毁坏财物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某某公司合法行使房屋所有权,客观上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同时王某某主观上存在恶意和过错,其明知白某无权出租二楼房屋,仍签订租赁合同,阻碍某某公司行使房屋所有权。因此不应以刑事案件追究责任。
一、被告人没有毁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拆除装修系为维护某某公司行使房屋所有权,贵院不应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某某公司系房屋所有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之规定,某某公司当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更何况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依法确认,某某公司与白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21年3月3日解除。
胡某某作为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拆除案涉房屋装饰物的行为,完全是在行使对房屋占有的权利。胡某某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某某公司行使房屋所有权,而并非对王某某财物进行打击报复、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破坏心理,因此并不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指控。
二、王某某明知白某无权出租二楼房屋,仍签订租赁合同,恶意阻碍房屋所有权人占有房屋。
首先,白某与王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第五条第3款约定“出租方承诺出租一楼房屋让房东出具同意转租手续;二楼出租方不能出具房屋转租手续。”第7款约定“如出租方与二楼房东解除合同,出租方在一楼给承租方增加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按110元计算。出租方免责,无需赔偿承租方二楼装修及经营损失。”该内容清晰的显示,王某某明知房屋要被房东收回,仍然执意要租赁房屋,还放弃对白某主张赔偿的权利。充分证实王某某主观上在存在恶意和过错。
其次,侦查卷宗中记载,公安机关在对白某询问时问,“你是否告知王某某该房屋租赁事宜有争议?”白某回答称,“肯定跟王某某说过,我有证据,下次向公安提供。”该内容可以证实,王某某明知租赁二楼房屋将会影响和阻碍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房屋,但仍然与白某签订《租赁合同》,其主观上在存在恶意和过错。
三、其他法院类案判决,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观上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5)苏刑再提字第00002号刑事裁判文书记载:另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且诉求未得到合理救济的情况下,采取毁坏财物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该行为虽造成了一定物质损失,但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观上尚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较严重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性质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王某某对本案的引发存在故意和过错。胡某某系合法行使某某公司对房屋的所有权,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动机及主观故意。因此本案应以民事侵权行为定性,不应扩大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
此致
三亚城郊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刘亚洲
2024年 4月12日
02第二回合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认为本案为民事纠纷,不应使用刑事手段对本案处理。
关于胡某某不构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律意见
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
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故意毁坏财物罪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委托,指派刘亚洲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现对案情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胡某某不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1、胡某某没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王某某恶意侵占某某公司房产在先。胡某某拆除装修系为实现某某公司对房屋行使所有权。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之规定,某某公司当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更何况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依法确认,某某公司与白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21年3月3日解除。
胡某某作为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在房屋已经解除租约的情况下拆除案涉房屋装饰物的行为,完全系行使对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胡某某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某某公司行使房屋所有权,而并非对王某某财物进行打击报复、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破坏心理,因此并不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指控。
2、王某某对案发存在明显过错。
首先,王某某明知白某无权出租二楼房屋,仍签订租赁合同,恶意阻碍房屋所有权人占有房屋,且放弃向白某主张赔偿(详见下图)。
白某与王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第五条第3款约定“出租方承诺出租一楼房屋让房东出具同意转租手续;二楼出租方不能出具房屋转租手续。”第7款约定“如出租方与二楼房东解除合同,出租方在一楼给承租方增加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按110元计算。出租方免责,无需赔偿承租方二楼装修及经营损失。”该内容清晰的显示,王某某明知房屋要被房东收回,仍然执意要租赁房屋,还放弃对白某主张赔偿的权利。充分证实王某某主观上在存在恶意和过错。
其次,侦查卷宗中记载,公安机关在对白某询问时问,“你是否告知王某某该房屋租赁事宜有争议?”白某回答称,“肯定跟王某某说过,我有证据,下次向公安提供。”该内容可以证实,王某某明知租赁二楼房屋将会影响和阻碍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房屋,但仍然与白某签订《租赁合同》,其主观上在存在恶意和过错。
最后,二楼重新施工时,某某公司明确告知施工人员不要使用二楼房屋。但施工人员在向王某某请示后,拒不理会某某公司提出的建议。仅以与二房东(白某)有一纸协议为由,继续施工施工。
3、其他法院类案判决,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观上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5)苏刑再提字第00002号刑事裁判文书记载:另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且诉求未得到合理救济的情况下,采取毁坏财物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该行为虽造成了一定物质损失,但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观上尚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较严重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性质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某某公司已经因王某某行为导致巨额财产损失,同时面临现承租人提出的巨额索赔。某某公司的损失又该由谁赔偿?
白某支付的房屋占用费支付时间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此后某某公司至今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且无法将该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截止到今天,某某公司单单就房屋租金损失就已经高到100多万元。同时因某某公司不能按期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承租人已多次向某某公司主张赔偿经济索赔。
2019年6月,某某公司联合其他友商积极响应海南国际旅游岛政策,先后投资一亿多元资金购买了近七千平米商业产权房产。截止到现在,向三亚税务局代缴自缴各项税款3000余万元以上。某某公司本身是为三亚经济发展做贡献而来,却不曾想在三亚竟会碰到“有房不能用、占房被控告”的局面。如此一来,谁还敢来三亚经商,谁还敢参与三亚建设。某某公司的损失又该由谁赔偿?
三、本案自2022年7月27日由公安受理,于2023年6月4日刑事立案。至今案件又退回补充侦查。这导致王某某长期以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为要挟和理由,拒不向某某公司腾退房屋。某某公司长期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综上所述,王某某对本案的引发存在故意和过错。胡某某系合法行使某某公司对房屋的所有权,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的主观动机及主观故意。因此本案应以民事侵权行为定性,不应扩大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
望各单位领导百忙中予以过问,并尽快回复!
辩护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刘亚洲律师
2024年12月22日
03第三回合
辩护人建议报案人就侦查机关未认定的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认定报案人的损失应由报案人承担30%。转租人承担70%,被告人所在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04第四回合
辩护人就法院判决结果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告知法院认定报案人的损失无需由被告人所在公司承担,因此检察院应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最终检察院作出如下《不予起诉决定书》。
刘亚洲,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邯郸市第八届、第九届青联委员。
执业以来,先后为邯郸市民政局、丛台区政府、馆陶县政府、魏县政府等数家政府机关以及十余家大中型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服务。
撰稿:刘亚洲
排版:王丽叶
审核:李智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