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本文参加“我做律师的策略故事”征文荣获特等奖。
案件情节跌宕起伏,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办理重大社会性案件时对执业技巧炉火纯青的运用,有理有据,有情有节,出手不凡,结局圆满,充满了法律的智慧和诉讼的策略,本案是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标本性案件。
图为: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马宏俊为宋振江颁奖。
Part 01 前 言
2016年6月24日21时许,西安市某区城管局17名城管队员及协管员,分乘四辆执法车突然来到周某经营的烧烤店门口,径直将烤肉炉抬上执法车予以扣押。
当周某向城管队员索要执法手续时,城管队员拒不出具,且殴打周某,在周某躲进自己的轿车后仍继续追打,并持钢管打砸其车辆。周某发动汽车前行8-10米,欲摆脱城管队员的包围,在将人撞倒后停车。
下车后,众多城管队员继续用钢管殴打周某,周某为反抗拿出一把厨刀,想驱赶城管人员,此时一名城管人员仍持钢管紧追并殴打周某,周某持刀还击,刺中该城管人员,其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城管人员携带了至少三部执法记录仪,但城管局方却称执法记录仪全部丢失。
该案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有关部门为此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将该案定调为暴力抗法,涉嫌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三项罪名,造成一死八伤的严重后果,表示将严惩不贷。
虽然执法记录仪全部丢失,但从某省电视台新闻播放的案发时监控视频内容判断,事实与其定调大相径庭,社会与司法的反应具有极大落差,这给辩护人预留了相当大的辩护空间。
该案件因公权和私权的紧张关系而敏感,受社会舆论高度关注。而辩护人正是以社会的高度关注为出发点,制定辩护策略,不仅让本案一审就得到一个基本满意的判决结果,周某仅被判11年刑期,二审中还能再进一步,又减一年。
Part 02 策略一:因案造势
广发悬赏,再起波澜
该案在当时确实具有很高的关注度,但司法机关显然不想在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办案,实际开庭时间距案发已一年有余,公众已转移视线。那么如何合理地将本案再次拉回公众视野里,“悬赏执法记录仪” 就是本案的重要策略之一。
执法记录仪作为客观证据,本来可以帮助我们尽最大可能还原客观真相,作出一个精准的判断,但城管方均不提供,全部丢失不合情理,疑有人为操控痕迹。
在庭前会议上,经辩护律师请求,法院同意辩护律师自行悬赏寻找执法记录仪。于是辩护人在案发现场附近张贴悬赏告示,并在自媒体上发布消息,该举动立即重新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舆论再起波澜!司法机关也敏感地意识到虽然时隔两年,但社会对此案的关注并没有降低。同时也提醒了法院执法记录仪全部丢失是极不正常的。这个巧妙的取证,是低调的“强调”,适时的“敲打”。
在公权和私权明显对立的社会型案件中,如果没有私权方面的声音和社会支持,仅凭辩护人的力量很难抗衡,是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这次的“悬赏”,就是为辩护人一方“造势”,控辩双方才能在庭内庭外形成一种公权与私权的初步平衡。
案外立案,敢于亮剑
虽无执法记录仪,但有相关的新闻视频曝光,执法人员的行为毫无争议。辩护人认为,公民在面对执行公务时危及自己人身安全甚至生命的暴力“执法”应当有权行使防卫,因为生命不可复制,不能事后救济。
这不仅是辩护策略,也是在对本案认真分析研判之后得出的慎重结论。遂以正当防卫为切入点,欲通过确认城管执法行为的非法性来主张成立正当防卫,故在本案之外,辩护人向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城管执法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
虽然因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没有得到支持,但重要的是行政诉讼立案了,这向西安市中院刑庭和社会释放了一个强烈的信号:行政机关违法在先,周某防卫有据。该观点得到了一审合议庭的重视,最后认定城管方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严重过错责任”,这也是周某能从可能被判处死刑到获刑11年的关键一步。
Part 03 策略二:顺势而为
与此同时,辩护人始终高举中共中央相关司法改革精神的旗帜,顺应党中央决策方向,在庭前会议上坚持中央关于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的具体要求,合理质疑其丢失执法记录仪之行为,与司法机关产生强烈的政治共鸣。并且还邀请我国行政法学界著名专家学者出具论证意见,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以供法官参考。
最终,在极大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周某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处11年有期徒刑。至此,对辩方来说已经是莫大的胜利。
(图为:宋振江被聘任为中国政法大学“律师事务所管理”研究生课程实务讲师)
Part 04 策略三:乘势而上
一审虽然已大获全胜,但辩护人认为,此时局势对我们有利,正义的呼声与我们同在,本案还有再进一步的空间,希望能够在定性上为被告人再争取减少一项罪名,在量刑上再予以减少。
辩护人深知在舆论高度关注下,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巨大,其并不想身处舆论漩涡。因此,辩护人主动与法官沟通,双方进行了深入交流,共同学习和探讨相关理论,以期更好地理解案件。
辩方承诺决不大肆宣传和炒作本案,不让舆论影响司法理性的独立判断,并且被告人主动向被害人支付了丧葬费,争取到法院虽然不改变本案的事实与定性,但对被告人减少一年有期徒刑。
Part 05 策略四:识势而让
如果辩护人当时力求定性与量刑都要完美,趁着风头正盛,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或者自己宣传,任由舆论围剿司法机关,是有可能让案件的定性发生改变,但这无疑伤及了公权力机关的威信,破坏公权与私权的平衡,从社会长远利益考虑,不利于社会治安;从当事人利益考虑,无法争取到再减一年刑期的判决结果,有悖于律师的使命和职业道德。
因此辩护人注重实效,以个体正义即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先,同时体谅司法机关的不易,拒绝了所有媒体的采访,也不让当事人的家属出面,让本案归于平静。可以说最后各方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从始至终,辩护人牢牢把握住“势”——社会的高度关注,这也是社会型案件的“战略性武器”,让我们能在社会型案件案件中掌握主动权,有底气去“对峙”。
行文至此,一个精彩而又充满艰辛的辩护案例已跃然眼前,庭审现场的微观策略对话也不该省略。毕竟任何一栋大厦的成功建设,从设计、材料、施工等各个环节都要精益求精,以下将辩词的精要集锦呈现给各位,作为本文的尾声:
1.辩方当庭出示城管执法的“钢管”以作为暴力执法的凶器。
控方质证:这是行政执法的工具
辩方反驳:所谓的执法工具,你用这个工具打人了吗? 如果用这个工具打人了,还不叫凶器的话,那么周某捅人的那把刀,是从厨房拿出来的菜刀,就是烹饪工具。正是因为用它捅人了,所以是凶器。在本案具体的场合,被告人捅人的菜刀成了凶器,而你所谓执法的工具打了人,仍然是工具。这种说法是双标,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彼为工具,在此则为凶器。
2.周某对城管是“追打”还是“驱赶”?
辩方提出:追打和驱赶不是一回事,之所以说是驱赶因为双方各持凶器在对峙,周某拿着刀,两名城管还向前逼近,并且还用钢管殴打周某,所以我认为是“驱赶”,因为这就像正常防卫,一开始不想伤害你,如果想捅,就不用对峙了。
3.严正抗议。
控方提出:辩护人丧失立场,为坐在被告席上的人出言不逊,信口雌黄。
辩方反驳:我抗议! 坐在被告席上的人就是罪犯吗?为被告人辩护恰恰是《律师法》赋予我们的职责,没有被告人就没有律师存在的必要,我想也就没有检察官存在的必要。他作为被告,需要我们依法查明他是不是罪犯,最后由坐在中间的法官来裁决,我们不得对他有任何人格歧视,维护被告人的人格尊严是辩护人的职责。
(写在最后:本案是由宋振江律师与段万金律师共同承办。感谢牛慧珊对本文的整理和润色。)
-END-
修改于202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