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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洞见|股东出资有新章法啦
2024年7月16日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生效

现汇总股东出资新规定

  出资方式改动

  股权、债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依法转让,写入法律符合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立法本意。

  同时也为企业并购和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通过股权交换和债权投资实现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减轻企业对现金或贷款的依赖,降低并购成本,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出资期限改动

  实践中存在很多“注册资本注水”的公司,股东认缴的资本数额巨大、公司章程设置的缴付期限畸长,股东又可在认缴期限届至之前转让股权,债权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信赖已经荡然无存。

  设置五年认缴期限规则,鼓励股东在确定出资义务时理性地评估未来经营需求、投资风险;同时防止公司通过不合理的出资期限设置规避法律责任或损害其他相关方的权益,照顾债权人获得偿付的合理预期。

相关法律法规

  本次公司法改动还设置了一系列违约责任机制来确保股东出资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违约责任机制

  1、股东失权

  建立此机制基于三方面考量。第一,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缴纳资金和接受资金的合同关系,股东不履行出资,公司自然有权解除合同,使该股东丧失权利;第二,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建立合理退出机制;第三,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对其他股东有直接影响,该机制也能赋予其他股东合理的救济途径。

  2、加速到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意味着公司资产已经不能满足公司正常运营需求,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一方面可以弥补公司的资金缺口,另一方面也便于债权人实现代位追偿。

  3.股东连带

  公司发起人作为公司设立责任人,是防止公司设立程序及目的具有不法性的特殊主体。基于此特殊性,强调发起人在其他股东出资不足时在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转让连带

  对外转让未到期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转让人需承担补充责任;对外转让已到期股权,转让人须在受让人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有效防止股东通过对外转让股权逃避责任。


  作者简介:

  杜航,法学学士,现就职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团队


编撰:杜航

审核:李智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