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在代理制度中起协调本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作用,通过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达到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产生了众多争议,厘清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界限对于维护司法正义尤为重要。
一、法律依据
涉及的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判断核心: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相对行为人有代理权。
构成表见代理的要求
(1)主观上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要求行为人不知道相对人没有代理权且需要尽到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
(2)客观上存在权利外观。包括:介绍信、盖有公章或签名的合同书、交易习惯等客观要件。
二、案例导入
本次案例检索主要围绕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及司法适用等方面展开。通过检索发现,2024年上半年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法律文书当中有1813篇文书涉及表见代理,但由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具有较为严格的标准,只有少数的文书当中才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表见代理。经过筛选和整理,选取了以下两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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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某系某单位的法人,其配偶乙在该单位并未任何职务,丙在明知乙非某单位员工的情况下私自与乙签订一份创建协议并加盖了单位的公章,事后也并未得到甲的追认。
在本案例当中,丙明知乙在单位并无任何职务且在没有任何客观的代表权利外观的前提下与乙签订该协议,可以看出丙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乙的行为便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是属于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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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甲公司的销售经理张三,长期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某年,张三因个人原因离职,但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随后,张三仍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离职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导致乙公司仍认为张三有代理权。在本案例当中,能够认为张三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便是依据客观上形成的交易习惯,让乙公司有理由相信他拥有代理权与其进行交易,让乙公司遭受损失。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界限在于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相对行为人有代理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身份、行为场所、行为内容等因素以及客观上是否形成了权利外观。同时,被代理人也应对其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避免因代理人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
具体建议
为减少表见代理纠纷的发生,建议企业在授权时应明确代理人的权限范围,避免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代理人的行为符合企业的利益。此外,企业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应核实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避免因误信无权代理人而导致损失。
温馨提示:
构成表见代理的要求还是较为严格的,在实践当中表见代理是意外,无权代理才是常态。各位要日常生活当中擦亮双眼,维护好切身利益!
作者简介:
徐涵玉,本科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法学专业,西北政法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现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实习。
撰稿:徐涵玉
编辑: 王丽叶
审核: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