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暴力问题日益凸显。关系你我他,不可不察。
问:通过上次对网暴行为的介绍,感觉网暴距离日常生活好近啊,那么网暴行为有什么特点?
答:结合笔者代理的部分网暴案件,目前的网暴行为的特点:一是“爆炸式”传播。网暴信息快速扩散、发酵,形成舆论风暴,令被害人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有的造成“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按键伤人”“按键杀人”的悲剧不断。二是易造成网民“心里恐慌”。相关网暴信息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问:现在涉网暴罪挺多,能不能具体介绍一下?
答: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侮辱、诽谤刑事案件增长明显,其中不少是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以诽谤刑事案件为例,2022年人民法院一审收案618件,较2013年(126件)增长了390.48%;其中公诉只有29件,仅占4.69%。与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形成明显反差的是,作出有罪判决的案件较少。仍以2022年诽谤刑事案件为例,当年共审结此类案件587件,大致情况如下:不予受理的271件,占46.17%;驳回起诉的110件,占18.74%;准予撤诉的97件,占16.52%;作出判决的只有79件,仅占13.46%,其中,被判决有罪的则仅有43人。
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有罪判决人数极少的巨大反差,一方面缘于自诉人在确认网络暴力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另一方面也与侮辱、诽谤犯罪案件的公诉标准“门槛过高”有关。
问:发现有人准备实施网暴该怎么办?
答:审判机关可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99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问:遭受轻微网暴后,受害人如何快速维权呢?
答:针对一些比较轻微的网络侵权行为,可以采取民事层面的维权,这种途径方便直接,能够较好的维护个人权益。《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权利人如果在网络平台中被侵权的,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根据该条规定,被侵权人在网络服务平台中如果遭到了网络侵权行为,可以在保留初步的证据之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投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同时还可以要求平台对侵权人采取关闭账号、限制功能等处置措施。
如果平台不处理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即12377网站进行举报投诉。当然,遭遇网暴后也可以直接登录12377网站或拨打12377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问:如果这个方法行不通,下一步咋办?
答:可以从民事诉讼角度进行维权。被侵权人在采取前面第一条维权途径后,没有解决问题,或者被侵权人遭受网络侵权比较严重,比如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或已经给其正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维权。
如果是民事起诉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将网暴者列为第一被告,控告其侵权;将平台列为第二被告,控告其没有尽到审核义务。
如果不知道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的,可以通过受诉人民法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人的身份信息,然后再将侵权人追加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方面,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如果在维权过程中产生了维权费用的支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并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取证费以及为保全证据支出的公证费等费用。此外,如果被网暴后,在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打击,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问:若遇到严重的网暴侵权行为呢?
答:如果侵权人的行为极其严重,触犯了刑律,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建议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受害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司法机关来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中看,网络侵权者利用网络侵害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的,情节严重的,涉及的罪名是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甚至还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乃至诈骗(盗窃)的预备行为。其中涉及最多的罪名是侮辱罪和诽谤罪。但前三个罪名(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自诉案件,通常情况下,需要被侵权人自行准备证据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那么在准备证据时,采取什么方式呢?
答:要学会固定证据,即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固定并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一是将遭受网络暴力攻击的言语和图片,通过收集截图或录屏方式固定证据,保存源代码,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也可以选择到公证处对侵权的内容包括侵权时间、作者、具体内容进行证据保全。二是记录收到信息的电话、用户名等有效信息,联系网络平台服务者留存证据。
问:被网暴后,能不能“以暴制暴”呢?
答:在被侵权时务必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千万不要“以暴制暴”“以牙还牙”。众所周知,在故意伤害中有互殴,而在网暴中也有“互殴”,如果受害人被诽谤或辱骂后,便在平台以回复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辱骂对方,这在维权中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对于损害后果,二者都负有过错,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所以,大家在遇到网络暴力后,一定要理性对待,依法维权。
问:那么在维权过程中,有什么妙招吗?
答:在实践中的常用的妙招就是学会借助公权力。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不知道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将网暴者列为第一被告,控告其侵权;将平台列为第二被告,控告其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如果不知道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的,可以通过受诉人民法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人的身份信息,然后再将侵权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在刑事案件中,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自诉案件,但如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如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等,自诉案件将依法转为公诉,一旦转为公诉后,对网暴行为的打击与惩处就变得相对容易许多。
问:遇到网暴行为涉嫌污蔑英烈、损害公共利益的怎么办?
答:遇到此种情形,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暴力治理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让网暴者付出应有代价,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因此请广大网民要冷静看待网暴现状,学会以理性的视角,依法维护合法的权利。
作 者 简 介
张红杰,中共党员,浩博律所宋振江律师团队成员,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兼职教师,一级消防工程师。长期从事法律研究,专于法律顾问、民商事领域、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曾荣获中部战区陆军“依法从严治军先进个人”、河北省“7.19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先进个人”、邯郸市抗疫工作“最美志愿者”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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