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暴力问题日益凸显。关系你我他,不可不察。
问:什么是网络暴力犯罪行为?
答:网络暴力犯罪行为(以下简称网暴罪)是指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违法行为。惯用手段是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问:处理网暴罪有法可依吗?
答:有,202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紧贴网暴现实,针对网络暴力的不同行为方式,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系统指导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程序和标准。
问:罪名的适用都有哪些?
答:网络暴力行为在刑法上主要适用的罪名为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具体如下:
(1)关于网络诽谤行为:《意见》第2条规定:“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2)关于网络侮辱行为:《意见》第3条规定:“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3)关于组织“人肉搜索”行为:《意见》第4条规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关于借网络暴力恶意营销炒作行为:《意见》第5条坚持问题导向,规定:“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关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意见》第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哪些属于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答: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对下列情形要依法从重处罚:
(1)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
(2)组织“水军”、“打手”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
(3)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
(4)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的;
(5)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问:怎么区分有罪和无罪?
答:为确保网络暴力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切实防止不当干预网民正当权利,需要依法妥当把握网络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准确把握网络暴力与表达自由、舆论监督的界限。为此,《意见》第10条要求准确把握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问:遇到网暴,公安机关不理我,怎么办?
答:莫慌,这是有规定的。根据《意见》第13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已构成犯罪但不符合公诉条件的,可以告知报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同时根据《意见》第14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网络暴力案件立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内部监督。另外,受害人还有一个救济途径:申请检察机关行使立案监督权。
问:被网暴了,能否请公安机关协助取证呢?
答:可以,但是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公安机关应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和《意见》第11条之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问:被网暴后,能不能提出公诉呢?
答:可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网暴罪大都属于自诉案件,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自诉转公诉。此时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
问:那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具体是哪些情形?
答:实施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问:遇到这些严重的情形,在诉讼程序上有何规定呢?
答: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根据《意见》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原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互联网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让网暴者付出应有代价,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犯罪,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网暴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彰显法律威严,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人格权益获得保障、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作 者 简 介
张红杰,中共党员,退役军人,浩博律所宋振江律师团队成员,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外聘教授,一级工程师。曾在作战部队服役21年,服役期间被中部战区陆军表彰为“依法从严治军先进个人”,被河北省委省政府表彰为“7.19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先进个人”,获邯郸市抗疫工作“最美志愿者”等。
联系方式:13931038090
撰稿:张红杰
编辑:刘 燕
审核:宋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