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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辩护意见书的特点
2020年8月19日

作者:宋振江

  辩护意见书有别于辩护词。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辩护人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意见。意见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未必成熟。大多带有磋商意味。往往在特定的时间内发生效力。因此,辩护意见书是在案件尚未进行开庭审理之前,实践中大部分是在提起公诉之前,律师基于对证据材料、基本案情、本案焦点、法律分析等向检察院阐述的观点。由于此时证据尚未经过法庭质证,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往往还不定型。且公诉机关与律师属于司法制度设立的对立双方,缺乏中立性,律师处于策略考量,所发表的辩护意见可能会有所保留。故而辩护意见可能缺乏完整性。而辩护词则是在审判阶段发表的成型辩护意见。

  认识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过程是无限的、运动的。对案件的认识也是一个不断发现真相、修正观点的过程。

  法律将待审案件分为不同的阶段,而律师对案件的认识是一个逐渐接近真相的过程。所以,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呈现出阶段性。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刑诉法将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过去机械的辩护方式已不适应现今的司法改革要求。不能等到对案件有完全彻底、全部的认识后再提出辩护意见。律师要在每一个阶段根据现有的认识提出法律意见。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对案件有初步的认识,提出有效的律师意见,有可能影响检察院的批捕决定。

  每阶段的法律意见都是阶段性认识成果。一个又一个的阶段性法律意见看似是静止状态的。但最终形成了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的认识过程。这是动和静的辩证关系。认识过程与运动的绝对性,和不同阶段的认识,二者的统一就是动和静的统一。这种动静的统一在表现形式上就是辩护意见的阶段性、多样性。当然还有一个策略性。

  所谓阶段性,就是在那个阶段认识到的事物也就是那个阶段的认识水平。如同爬山,站在不同的高度看到的风景不同。每个阶段都有局限性,阶段性和认识的局限性是相关联的。例如,在盗窃案中,辩护意见的形式丰富多样,辩护意见书之一、之二、之三。有些律师的工作风格是等到对案件由全面、透彻认识后才与司法机关沟通。这样做难免会贻误战机。在和检察院交换意见时不能口头交换,必须形成文字意见。

  辩护意见书要注意形式美。有的律师将首份法律意见之后的统称为补充意见。这些意见书从形式上来讲不是很美。在某盗窃案中,我们将几份意见书制作成之一、之二、之三的系列法律意见。这种系列意见恰恰反映了对案件认识不断深入认识的过程。盗窃案的系列辩护意见书体现思维的动态过程,道术的辨证关系。该案的辩护词之一主要陈述案件定性。之二主要讲面对特殊案件应该怎么办。之三向相关司法机关提供事实证据和进一步参考依据。之四讲特殊案件需要贯彻司法理念,道、术的辨证关系。该案的系列意见书体现了认识的阶段性、多样性与艺术性。系列意见书的艺术性在于给检察官一个悬念。如同电视连续剧,剧情不断发展,推向高潮。

  相信随着时间推移,系列意见书方式会让检察官对律师观点产生另类“依赖”。恰恰这种依赖正是控辩双方互相依存,对立统一的同一形式。也是控辩司法制度设立的真正意义所在。越是对立就越要追求统一。在与检察院交换观点时,律师可针对对方提出的质疑在下一份意见书中进行充实。这就是互相依存,互相排斥,最后互相渗透和转化的过程。针对检察院提出的问题,如果律师能提出完美的解答,这样不但解答了对方的疑虑,同时还能让对方采纳律师的观点。大大增强矛盾对立双方的同一性。

  看似是名不见经传的辩护意见书。采用多样化的形式不仅能改善控辩双方的关系,而且能建立新型检律互动。刑诉法修改的初衷就是增加检律互动。但是实践中检察官与律师沟通并不畅通,常常分道扬镳,背道而驰。现在我们要回归初心,纠正过去。辩护意见书的形式多样性呈现出来的阶段性观点,可增大的控辩双方的同一性。过去的辩护意见书形式太单一。律师在检察阶段不写或仅笼统的提交,事后不再与检察官沟通。动态的系列辩护意见书的表现形式会让检察官感到律师的敬业。同时,也让当事人感到欣慰。

  辩护意见书的策略性。律师和检察院是对立的双方。对被告不利的证据一般不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一定全部提交。主观言辞类被侦查机关翻供的可能性很大。这类证据,可以在庭审中申请证人出庭。客观性证据就不会存在这种情况。但是,在此阶段提交的客观性证据对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的影响。在同时有多个罪名时,提交证据要有选择性。哪个罪名可以在审查阶段消除,哪个罪名可以缓提,到再说审判阶段再提交。一定要慎重考虑在审查阶段提供的证据。认识是动态过程,因此具有渐进性、过程性、阶段性、策略性。

  系列辩护意见书的核心与宗旨是更好地查明事实,更准地适用法律,切实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怎么才能保护被告人?辩护意见最大限度的被公诉方接受,甚至被侦查机关接受。方式有效才是王道。所以,对辩护意见书的探索可谓大有学问、大有文章、大有作为。

  当然,每一个案子都是个性的,具体的。我们讨论的是共性的、规律性的。从个性中发现共性,探讨规律性。30年前,那种单一的,机械的,静态的辩护意见书形式已不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辩证法所讲形式服务于内容,内容决定形式。现今,诉讼方式发生变化,内容发生变化。那么,形式也应相应变化。辩护意见书的形式越丰富多样化,越能更好地服务于内容。通过形式让对方看懂内容,通过形式就能接受内容。这就是形式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