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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庭辩艺术
2013年3月28日

作者:楡林头人

  如果说庭辩技巧是律师为实现诉讼目的,运用己方的有利条件和执业技能进行巧妙论证的话,那么,庭辩艺术则是让人在接受论证过程的同时,得到美的享受。换言之,愉悦的接受你的观点和主张。

  把庭辩上升至艺术境界,使庭辩收到艺术效果,让人分享你的精神产品,就不能单凭对技巧的熟练掌握和对案件全面了解。还要有律师平时的经验积累和全方位的素质培养。总之,有更高、更全面的要求。才有可能在法庭之上应对自如,收到一定的艺术效果。

  律师在庭上从证据到法条干巴巴的说辞。会让人感到索然无味,呆板无趣。显得知识面和眼界很狭隘。境界不高。更无法感受你的人格魅力。当然,要想艺术化处理辩词,还是要解决一个心态问题——内心里必须强大起来。有人一出庭就紧张,那就别说现场发挥了,不哆嗦就不错了。这还需要大量实战的历练,积累经验,适应庭审氛围。起码要具备与对方,特别是公诉方平等的心态,超越的境界。

  下面谈一下我的一些尝试和心得,抛砖引玉。

  首先是亦庄亦谐。在法庭上除了注意庄重感的同时还要拿捏好分寸,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有一些风趣,甚至可以是冷幽默的表达用于自己答辩中。有时候简单的一句话要比你冗长的论述效果来的快。尤其是用于观点的论证,不但能把别人的观点抵销掉,化解掉,还可以调节法庭气氛。比如某案中,论及被告人是否患有性病时,我们列举被告家人的否定性证言。公诉人反驳说这这些人都是利害关系人。我们如果一本正经的说:“是否患有性病是个人隐私,应该找他妻子了解”。就不如反问一句:“这个问题不找他妻子调查,您说我找谁合适”?如此反问,不仅令人忍俊不禁,印象深刻,而且准确、精炼的表达观点。既有点冷幽默,也把握好了火候。这就是亦庄亦谐的表达。

  法庭上气氛一般是很沉闷的。人们有时还需要调剂一下,这样不但能收到正面的效果,实现辩护目的,还能使别人觉得你这个律师并不是那么的呆板,是有人格魅力的律师。展现出你丰富内涵的一面。当然,这也需要功力的,可不能随便调侃,油嘴滑舌,甚至是哗众取宠,耍噱头。话又说回来,这个也不易多,不然会影响法庭的庄重感和严肃性。

  有一次听证会上,我们作为利害关系第三人出席,发言也是安排在最后。到吃饭点儿了,大家都很饿、很累。之前被申请人已经答辩完了,论述的基本完整。我们作为第三人,再发表一遍,内容基本重复。在此真的不必重复了,只须把自己的观点点到为止,强化一下即可。可是,就跟演戏一样,你是个配角,台词又少,戏演完了谁也记不住这个角色。因为你说的太少,别人可能记不住你。记不住你不要紧,就怕把你的观点也会埋没掉。所以,我采取避实击虚,出其不意的办法。用三言两语表达了正面观点——“我方观点的论据被申请人的发言中已讲到了,就不再重复,略有一些展开的论述我会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此,本来就可以结束发言了,但是我“逮”了一个幽默点,甩了一个大包袱。我抓住被申请人的一句话,做了个冷幽默的处理——被申请人作为行政主管机关,他为了表现其公正,对申请人说了一句:“我们很想让你赢,但是证据不支持你。我们很无奈”。我抓住这句话,说“我不能认同的一点。我认为他这种说法和立场有问题,是错误的。”这时大伙儿都很注意,行政机关是给我方发了证的,我方是受益人,和行政机关还有什么对立观点?在他们很纳闷的时候我讲:“他说很希望对方赢,这是主观上偏袒对方。”其实这纯粹是口惠而实不至的一句话。此时已经快一点钟了,大家都昏昏欲睡的,盼着你赶快结束,我说完这句话,连申请人都笑了,是一种苦笑,因为他们也知道这是口惠而实不至,不过一句空话而已。而作为我方,“挑刺儿”指出来,还真不是鸡蛋里挑骨头。你怎么能说很愿意让对方赢,那不是想让我输吗?我是不干的。点到为止,是个冷幽默,大家一笑而过。当你在说这些的时候,别人的笑是个客观的效果,自己不能笑。说相声的有那个是自己先笑的?要是自己也笑,别人会认为这人哗众取宠,不严肃;也会把这个幽默的分量给冲淡了,就没有了甩包袱的感觉。如果达不到火候千万别用。不是谁都能用的。一定要让人感到你是非常自然地抛出去。不要让人觉得你是刻意的,别让人有生硬感。

  我在庭上所运用的冷幽默没有一个是事先准备的。灵感是当时的特殊环境氛围“话赶话”的自然迸发。事先准备的反而用不上。用不上的就不用,宁缺勿滥,可千万不要把它当作一个道具,法庭上必须要有,耍噱头。如此,法庭也会制止你,反而起反作用。

  其次是善于肯定。要注意适时的赞赏和肯定对方。在庭上要毫不吝惜这一点。庭上有时候对方会说出一些对你有利的话。比如这次开庭,公诉人举出的被告人立功证据;其它案件中,公诉人举出被告人不足法定年龄、从犯、自首等证据。遇到这种情况,作为辩护人真的不必在其的辩护词中再大段的论述此类问题。在辩护中点到即可。比如直接肯定——“非常赞赏公诉人的这种事实求是的态度”。这样一来公诉人也很高兴,更是对自己观点的一次强化。如果对方讲了,你再讲。从艺术上讲叫各说各话,不仅不交锋,给人感觉你很啰嗦,不大度,更不要说擦出火花啦。本来就是两个人的谈话,观点一致,人家说个“对”,你就回应一下“好”,就这么简单对话。为什么不说,为什么这么吝惜一次廉价的赞赏呢?这么简单的问题都处理不好。很多律师都只说 “没有异议”,这种态度和表达出对对方的赞赏的态度效果差别该多大。赞赏对方既会让人感觉这个律师通情达理又文明礼貌,还可以再次达到肯定自己观点的效果。

  三是出其不意,出奇制胜。埋伏笔,设悬念,击要害。质证阶段要为辩护做好铺垫。质证阶段对同案被告人的发问,往往暗藏玄机。鉴于张某牙齿在羁押前的状况,对证明羁押时刑讯逼供致使其断裂的意义,我庭上突然向他发问:你最后见到张时,他的口腔有跟一般人有什么不一样?是不是豁牙子?他说:“不是,牙齿很整齐”。这样的铺垫是很必要的。因为他不是利害关系人,且是被隔离关押的。其证言的证明力较高。这个突然袭击,给后面的辩论打下基础。

  还有关于看牙过程,重要证人——医生对公安讲的与对律师讲的证言内容截然不同。但是,我们发现公安的询问笔录上调查人赵某竟是看牙的参与人。那么赵某应是该事件的证人,依法应回避。可是,当时是否由赵带着去看牙的,卷里没有表明。我们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凭空而断。这就需要当庭询问被告人:“带你去看牙的人都有谁?”他说“有赵某”。这就为后面提出赵某是看牙事件的当事人。他因违反《刑诉法》回避原则,所取得的证言无效。

  在你发表辩护观点和辩论的时候千万记住事实依据是什么。如果没有,一定要在法庭上及时的捕捉到。这个一般要在庭审前要做到的。被告人虽然在会见的时候也讲这个,但是卷里没有。这样就不如当庭发问。这种发问是非常有利的。

  四是辨证否定。求同存异会在辩护中凸显出艺术效果。这次辩论中的焦点是:公诉人可否在非法证据排除时,对涉嫌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调查取证。公诉人亲自调查,不像以前让公安自查。在法院来看这已经很可以了,是他们的亮点,应看到公诉人的进步了。但这与《刑诉法》的要求仍有距离。可是确实这是一个进步。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没有法定程序规定必须由谁来负责调查,或者是谁应在该事件中予以回避。现在是公诉人已经这么做了。我们虽然坚持利害关系人应该回避,但不要持一种“一棍子打死”的态度,不是比由侦查机关自己调查进了一步吗?简单的全盘否定会导致公诉机关的心里反弹,打击公诉人的积极性,影响法庭和谐、文明的辩论气氛,或者说影响控辩双方一个良性的互动关系。长远来看,不利于以个案助推司法进步。

  当时我的发言是:“相比较而言,本案中公诉人在相关问题上的处理确实是一个进步。对此我表示赞赏。但是仍认为美中不足。因为从辩方来看,该案子的成败和公诉人的工作业绩还是有关系的。所以公诉人仍属本案利害关系人。”公诉人表示“不应回避”,对我的发言持反对意见。此时我就进一步阐明:“对你的积极调查态度是赞赏的。尽管法律没有规定由谁来调查,但是我认为如果由渎职侵权部门来调查,岂不更好?更客观?更中立?更能让人信服?更能有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这已经上升到司法理念层面了。这是对他们一种更高的要求,也是我们法律人共同的追求的理想境界。至此,公诉人就无言了。他感到这已不是公诉人回避与否的问题了。

  从哲学上讲这是一种“扬弃”。就是在泼洗澡水的时候不要把孩子一块儿泼出去,“合理内核”要留下。辩证的否定就是要肯定积极因素,否定消极因素。辩护的工作就是要把“异”放大,使其越发对立,以明辨是非。但不能忽略求同。任何一件事情只要角度不同都能看出问题来。有些瑕疵究竟是否影响定性,是否影响大局。当我们抓住这点瑕疵时,不要忘记我们的目标是什么。要利用好你所看到“异”,让大家都能认同你所讲的“异”对案件的意义。

  好比我们爬山可能选择上山的路不同。但是目标是同一的——山顶。我们在这儿所说的同一目标是公平、正义、公正。这不光是辩护人的追求,这是我们法律人共同追求的。简单的说就是求同存异,找我们的共同点。我们看问题的角度虽然不同,甚至所表达的观点都是对立,但是追求的信仰都是一致的——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这样一来就不会有争议了。这已经不是庭辩技巧所能涵盖的,这就是艺术表达,能触及人的心灵,产生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