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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法律谈判(四)
2013年3月28日

作者:楡林头人


  刑事辩护中,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时也有一种谈判。他们除了向你咨询问题外还会向你提诉求。你对这些要求的答复往往决定是否建立委托关系。我们能做到那些,那些又是我们不能做到的,要向他释明。一面尽量想法让他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一面要对其不可能实现的诉求做解释。使其明白其诉求客观上没有可行性。

  有的当事人会直接提出“诉辩交易”。一般是体现在是否认罪上。他们自己会提出何罪可认,何罪不可认,认了是什么结果,或者是想达到什么结果。法院有时候也会提出这样的意思。让某当事人认罪,或者是认那条罪,那么可以在刑期上考虑轻点儿。侦查阶段初次会见一般谈不到这样的问题。如果时机合适可以谈,但我们不能强加于他。一定要晓以利害。因为认罪律师不能代理。可以告诉他们“技巧性”的认罪。如该行为的性质在法律如果是犯罪,我就认;如果不是,请法院依法裁判。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属于定性方面的认罪。有时候律师、检察官还在争论。只不过现实中,法院以传统观念就这么审,就按有罪定了。要较真的话,那还真不一定能定。搞专业的人都搞不清的问题,非逼着让被告认罪,确实是挺难为被告人的。 因为被告大多是不懂法的,现在新罪名也多。有时候连错不错都不知道,更何况罪与非罪了?界限都不是十分清楚的。这个认罪应当表明:如果说一个搞法律专业的人认为这是犯罪的话,那么我认罪。如果我懂得这是犯罪,可能就不这么做了。现在有好多新型罪名,律师也是第一次遇到,法官也没有办过,非让被告认罪。 专业人士还在争论,就让被告人认罪,认了,将来案子就不好申诉。 

  再就是事实上的认罪。看有没有这个事。有没有要看证据。如张某猥亵儿童罪,就属于事实上认不认罪的问题。关键的事实证据是有没有摸这个女孩儿?要是摸了,肯定够罪。他也知道这是错的,是犯罪,都清楚。那么就是有没有这个事的问题。在事实上让他认罪,可明显证据不足。要是法院说:如果认罪,在量刑上会从轻考虑,比如判缓刑。那就把这些都给被告人讲清楚。有的罪名当事人不是很计较。有的罪名就不行。像这个罪名,五十多岁的人,又是在农村,认了这个罪一辈子都抬不起头。后半辈子简直就生不如死了。最后要由其本人定。

  律师和公诉人也有谈判。检察院的起诉、抗诉也会觉得有些不是很充分,但是又不能撤。所以会给律师商量好,庭上不要太较真儿,避免刺激,法院判个什么就是什么吧。法院也愿意这样,你们都别让我为难。这是中国的现实。司法审判不独立。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会遇到相关证人,如果是律师找来的证人,首先要告知其法律风险。告知过程中也是谈判。要让证人明白拥有的权利,应负的义务和作证的风险。避免为了救一个害了另一个。这也是中国证人保护制度极不完善造成的。而且我们现在的社会,政府没有公信力,律师还有什么公信力?

  刑事案子的法律谈判贯穿始终,涉及方方面面的。所以说法律谈判的概念是个大概念。也是让律师有这个意识。认为办刑事案子就不涉及谈判问题了。不是那么回事。应该要有个大的法律谈判意识。

  至于谈判的技巧就不想说什么。我觉得三十六计,孙子兵法,讲的都很好。像什么不战而屈人之兵,兵不血刃等都是最高境界。一句话,谈判就是让你的意思被别人接受。看着是个说服,说服本身就是你代理的利益或者说委托人的利益就实现了。谈判成功有的是说服,有的是压服的,有的是妥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