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浩博动态-理论成果

谈谈法律谈判(三)
2013年3月28日

作者:楡林头人

  诉讼一般就是对抗性的谈判。意向阶段我形容就是“蜜月期”。但是签合同往往就在这个时候签。很原则,怕伤害到对方,有的条款不敢说明,不舍得说出来,甚至也没有想到。因为结婚的时候谁也没有准备着离婚。签约的时候根本没有想到毁约,更没有想到打官司。一到诉讼阶段的谈判,对抗性就显现出来了。如果说前面是甜蜜蜜式的,那么后面就是火药味式的。我们现在讲的法律谈判,仅就狭义上讲,就是职业的法律谈判,或者是法务专员的谈判。不一定局限于律师的谈判。

  诉讼中的调解阶段是法律谈判。庭审是否为法律谈判?我认为庭审以及庭辩,应该也是。虽为对抗性的,甚至在辩论时会擦出“火花”。只不过是靠证据说话,依法律服人。且有法定程序,按照规则进行。

  民事案件中说谈判还好理解。刑事案件说谈判一般不好理解。其实许多刑事案件也是以谈判形式来处理的。现在的审判中或明或暗,若隐若现的存在“诉辩”交易。多少无罪辩,都付“免”、“缓”中。都是诉辩交易的结果。前两天我的助手去法院开庭前会议时,法官已经在和我们“谈判”了。法官说,“这部分”你们就别提了,“那部分”你们少说点儿,庭上你们怎么能把这个火药味浓度降的低一些,我将来处理起来,检察院的反弹也会小一点。诉辩交易有明的。我说的这种是暗的,是潜移默化的,润物细无声的。让第三方、法官来帮着我们调停与检察院的矛盾。本案一审结束我们提起上诉,紧接着检察院就抗诉了,对立情绪很大。法院也觉得我们上诉有理,抗诉无理,但是就现在这个体制,法官又不愿意得罪检察院。法官已有减刑想法。所以他就让我们在庭上不要太激烈。如此一来,在开庭的时,我们跟检察院有点儿像在演戏。这个戏演的时候还要拿捏好。既能充分表达了我们的思想,又要抹去我们语言的棱角和刺激性的味道。就跟放调料一样,此时不要放辣椒,不要吃葱姜蒜。比较的平和的谈观点。以减轻法院压力,让当事人满意。很明显,法官在和我们谈判,这也是一种法律谈判。

  我们在庭上跟检察官也是一种谈判。在庭上那个问题我要着重讲,因为那个问题法院要给我们减刑;那个地方是你软肋,我就要打击打击你,就让你知道你这个证据就是不行,将来在这里减了刑就别在嚷嚷了。比如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法院也知道这个将来要认定,可不仅是排除非法证据问题,是要追究刑讯逼供罪,要抓人的问题。没成想打黑不成,反而抓了两名公安人员。做为法院来讲谁敢做这个主?谁愿意把这个事折腾这么大?最终还是在刑期上做做文章吧。通过我们的努力,达到这么个目的。这样检察院也别较真儿了。

  为什么会有诉辩交易,是因为绝对的公正是没有的。有些事物必须承认是不可知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度的。这样一来好像是我们顾忌了很多,但你想是否保全了当事人的利益?保全了也就可以了。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要看当事人想达到的目的达到了没有,达到了就可以。诉辩交易也是一种谈判。像毛泽东在重庆谈判的时候,他跟刘邓都交代,你们这上党战役一定要打好,一定要打赢。去重庆谈判,交代这个干嘛?因为打得越好,打的越漂亮毛就越安全。在重庆谈判就有资本。反过来要是打输了,反而不安全,甚至也签不了什么东西。谈判需要实力。手里要攥着利器,有暗剑,谁都怕你。这时就好谈,否则的话,总打败仗还谈什么谈。打胜了什么都好谈,甚至声东击西的时候也有。庭审当中也有。

  像这种技巧性的东西也是为了实现一个跟法律有关的目的。这种目的的实现,也是通过交流对话进行的,这种交流对话无论多么激烈,甚至到法庭上成为激烈的庭辩,也是一种谈判,我们认为这不是广义的,仍然属于狭义的法律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