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楡林头人
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如何参与其当事人的谈判?怎么把握你的身份?我的体会是不要形影不离,每请必到,一次不拉的全程陪同(特殊代理例外)。要留给当事人单独的交流空间,一般来讲,是在三种情况下参与。
第一次是在当事人有了一个充分的意向的时候,律师才参与,也就是,因为谈判都是双方互利的,一听这边是以什么方式想达到什么目的,那边觉得可谈,合同是以实现双方的共同目的达成一个合意。第一,双方的互利,“利”在哪儿,这是合同的目的,如果合同目的是背道相驰的,不可能相交,达不成合意的话,干脆就跟当事人泼冷水,别谈了。第二就是合同的运作方式,首先是不是合法。在此一定要注意双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往往有些谈判落实到主体的时候,不知道主体是谁,或者主体资格不适格或不合适。有的可能是合法了,你比如说股权转让,你这个方式是合法了,但是对双方当事人来讲,双方各自都有方式上冲突的话,他绝对不会同意这个方式,好,那你提一个方式,他那个方式一听就是我们这儿不能接受的,比如说这个,你直接把项目给我,我就干起来了,干起来之后,我再给你钱,我现在还没开始干呢。一句话,他只是选择了自己的目的,这个情况下,一听就没法谈。所以说你听听双方的基本意向是否已经达成了,这个时候律师介入。当然不排除,我们双方只有一个目的,方式交给律师来选,你给我拿出两三个备选方案,让我们来选,这也是可以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介入谈判。要说连个意向都没有,就像介绍对象,那个地儿有个女的你去见见吧,只知道她是个女的,只知道是个异性,就像这个案例只知道有人想买他这个楼盘,这个时候律师不要介入。介绍对象只知道对方是异性的时候,有必要让家长参与吗?家长参与什么意见啊?先看你们两个来电不来电,有眼缘没有啊,两个人先一谈,觉得行,各方面条件也差不多,两人有个火花,这个时候到了快谈婚论嫁了,让家长给把把关,实际上律师是这样的。这个案子的谈判就是介入的过早,这一点你没有发现,你谈一次写一次,始终没有发现问题所在。此时一定要叮嘱当事人,八字没一撇呢,千万不要在谈判中泄露了商业秘密。譬如这次当事人把预售客户名单都给人家了,律师出主意让司机借口说名单上有些车库名单有错误,拿过来核对一下,才避免了损失。在这个阶段律师要能判断出来能不能谈。
第二次律师参与谈判时机,就是你参与一次了,双方意向大致知道了,想签合同了,律师涉及到起草条款,涉及到操作层面,实现合同的目的。如果说第一次谈判是确定目标的话,这次就是设置路标。这次律师谈判的时候,律师要参加一次,你不参加怎么知道条款怎么写啊,细节决定成败啊,好多律师就只给人家一个框架,框架不解决问题,框架谁不会啊,你提供的应该是细节,甚至这一次你不光带着耳朵听,要出主意,甚至在敏感方面,谈判的细节或者在履行方式方面从法律上讲就不是那么回事儿,或者这个从法律上讲行,“条条道路通罗马”,但毕竟是有捷径,哪个更好一些,更安全一些,这就是第二次谈判的时候,一是需要合同,二是把他们的思路往你这儿拉,前面谈判主要是带耳朵的,不是带嘴,这次就要带嘴了,他们定下调子了,你要规范化。否则,第一,他们弄的很好,你按他们的思路去弄,不规范,不合法,写出来之后还能动吗?这时候就要影响、规范他们的谈判,这次回来后合同文本就出来了,合同文本出来后,双方得有两个回合,之后要看,实质性的矛盾是什么,非实质性的就无所谓。一个律师你要知道你的合同哪些地方是敏感地带,是核心利益,别的地方可以动,核心利益不能动。
第三次谈判要解决敏感问题,同时通盘考虑合同条款的可操作性、文字的精准性、核心利益的保障性。这些问题通过你的参与,文来文往几次后,解决的差不多,实质性的不能动,当事人说不通的,你律师要讲为什么要这样做。一个是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就是这样,这个是不能规避的;二是对双方有利,一定要以双方的利益为基础,维护你的利益但是也不能伤害到对方,他才能接受,如果只追求你的核心利益而伤害对方的核心利益,就谈不成,合同最后达成的是双方利益的平衡,这才是合同在实务中把握重点。除此之外,律师往往只知道法律,没有社会经验。社会经验丰富的律师不光精通法律,而且能识破骗局。
在谈判之初律师是从属地位的,逐步的变成主导地位,彰显律师在谈判中的作用。这才符合辩证法否定之否定规律:第一阶段是初步肯定,带着耳朵听,就像爬山一样,初见这座山,首先确认是否有兴趣爬。确定目标。第二阶段,你进入这个山中看到的是悬崖峭壁,崎岖山径。看不见山的轮廓。“只缘身在此山中”了,这就是否定。但是,此时找到了攀登路线,确定了路标。第三阶段,你爬到山顶的时候,实现路标与目标的统一。,这次否定是更高境界的否定,这就是否定之否定——谈判也是这样。到最后完全掌控了这个事儿。
此时是你负责任的时候。切记,你要对整个合同负责。